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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如何妥善应对疫情有关劳动关系问题

作者:高新人力发布时间:2020-02-25 11:52:42浏览:219次

春节过后,用工回潮,企业该如何妥善应对?

 

01

对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者疑似症状的员工,企业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属于疾病一种,因此,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而罹患疾病的员工依法享受医疗期,企业不得根据《劳动合同法》四十条、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02

 
对因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者疑似症状而被隔离的员工,企业可以停发工资吗?

 

 答: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03

 
对因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者疑似症状被隔离的员工,工资如何发?正常工资、最低工资or病假工资?

  答:根据现行法律规定,非因工患病员工的工资本应按照病假工资发放;然,广东   省通知第二条“保障职工工资报酬权益”明确规定,三种人群在三期期间企业应当视     同 正常劳动支付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04

 
何时返回上班?

  答:国务院办公厅发布规定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2月3日起正常上班。

  因此,企业可对员工进行排查,针对部分疫情严重区域的员工,采取其他措施延后   上班,比如年休假、调休、事假、病假、轮休等。

05

 
可否将武汉、甚至湖北地区回来的员工进行隔离?
答:所谓“隔离”,一般指将人员安排在一定封闭区域,与外界断绝往来。除非有相关政府部门出台的通知或规定明确“隔离”规定,否则,企业针对武汉、甚至湖北地区回来的员工进行隔离,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行为,将被罚款,情形严重的将构成“非法拘禁罪”。
 
另外,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属于传染性疾病,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企业和个人在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具有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的法定义务。
 
因此,目前企业无权自行“隔离”员工,限制其人身自由;但若发现员工患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者疑似症状的,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由政府相关部门决定采取相关措施。
 

06

 
能否要求员工测量体温?
答:测量体温并非员工法定义务,然,企业在经营管理中拥有用工管理权,在合理范围内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下可行使用工管理权,而测量体温并未给员工造成额外的负担或者影响,反而有利于保护员工自身。
 
因此,企业可以组织安排员工测量体温为避免员工顾虑或争议,在安排时事先做好相应的沟通说明工作。
 
 

07

 
受疫情影响,可否要求员工回家休息?工资如何发?
答:受疫情影响,企业可以要求员工回家休息的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职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
企业没有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各省市自治区标准有差异,详见劳达有关停工停产的专业文章)支付职工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08

 
员工因隔离、交通限制等防控措施,无法按时返回复工,能否做旷工处理?
答:不能按旷工处理。

09

 
已经给员工发了offer明确了报到时间,现在通知不予录用了,是否有风险?
答:企业有被要求赔偿的风险。
用人单位如果仅仅因为疫情防控取消录用,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赔偿责任,但用人单位可以与录用员工协商变更入职日期,或给予适当补偿取消录用。

10

 
如果在治疗或隔离期间劳动合同到期了如何处理?
答:应当顺延。
如果治疗或隔离期间劳动合同到期了,企业不能直接终止劳动合同,应顺延至医疗期、隔离期或政府采取紧急措施结束。
在合同到期之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给员工发送《关于顺延劳动合同的通知》,避免出现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违法终止的问题。
 

11

 
员工因疫情不能按时返回复工,或者用人单位为了安全考虑拒绝部分员工返岗复工该怎么处理?
答:可以请事假、病假、年休假、协商待岗,劳动关系中止。
(1)可引导员工请事假
如用人单位无特殊规定或约定,事假期间是无薪的,事假期间社保正常缴纳,用人单位应注意保留员工申请事假的证据,如电子邮件,录音录像等。
(2)可引导员工请病假
有些员工处于病毒感染恢复期,也可能身体不舒服而休病假,此时,用人单位应提示员工按照规定提供休病假的材料,如诊断证明、缴费凭证等。
病假期间的待遇,也要先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有无特殊约定或规定,如果没有,那就要看劳动履行地当地关于病假待遇的政策。如北京地区,病假期间不得少于最低工资的80%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待遇。
(3)可安排员工休年休假
员工休年休假期间视为出勤,应发放全薪。用人单位应当留存员工申请年休假或者用人单位安排员工休年休假的证据。如年休假申请单,通知单,消假单等。
(4)可协商一致待岗
如部分员工未复工时间较长的,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安排职工待岗。待岗期间经与职工协商后签订《待岗协议》或变更劳动合同,约定待岗期间的待遇。
(5)劳动关系中止(不是终止)
虽然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劳动合同中止,实际上实务中已经大量存在。比如长期的事假、停薪留职、涉嫌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等。比如山东,江苏等地的劳动合同条例,《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因涉嫌违法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发生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暂时不能履行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中止情形。
劳动合同中止期间,劳动关系保留。中止履行的情形消失,仍具备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条件的,应当继续履行;不具备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合同终止。当事人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中止的时间不计入劳动合同期限。
 
最后值得一提的是,用工关系和谐稳定,我们社会就会和谐稳定;尤其在疫情面前,我们企业所做的安排更是关系到千家万户,关系不到每个员工及其家人的生命健康;让我们一起依法执行,规范作业,为他人、为社会、为国家担当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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